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提高進出口商品質量的要求,結合國外對我出口部分商品質量問題的反映,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聯合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09年版),其中調出目錄640個,調入目錄350個。將部分煙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劑的化工產品、日常生活用品、嬰幼兒及兒童服裝、襯衣、睡衣、泳衣、家用電器、衛生器具等調入《法檢目錄》(詳見附件)。為做好2009年版法檢目錄調整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2009年新增納入法檢目錄或增補進(出)口海關監管條件的商品的過渡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過渡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2009年新增納入法檢目錄或增補進(出)口海關監管條件的商品,實行通關單放行管理,但不實施檢驗檢疫。
按照產地申報、口岸放行的原則接受企業申報和出具通關單。過渡期內不要求憑證申報,企業申報時應提交合同、發票、裝箱單和生產企業合格聲明(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過渡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2009年新增納入法檢目錄或增補進(出)口海關監管條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檢驗檢疫費用(包括《通關單》費用)。
四、過渡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新調入法檢目錄的2008年已有進口或者出口海關監管條件的商品,仍按2008年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五、過渡期內,相關進出口企業應及時辦理報檢單位登記備案,并做好憑證報檢準備工作,過渡期內可推薦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培訓并申領臨時報檢員證。
六、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對2009年新增納入法檢目錄或增補進(出)口海關監管條件商品的上述臨時檢驗檢疫措施,按照總局有關規定正式實施檢驗檢疫。
七、2009年元旦期間,寧波檢驗檢疫局及所屬各分支機構對外窗口將落實專人值班,及時為進出口企業辦理新增納入或增補進(出)口海關監管條件商品的受理報檢和出具通關單業務。具體事項可與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咨詢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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